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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1 历史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逐字稿-5,140字

  师:同学们好,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政府部门稳定运行的基础。随着货币的使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赋税制度逐渐发展起来。今天我们要探讨两个问题: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如何演变的?在今天的中国,又有哪些税收制度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走进第16课——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我们准备从三个方面来学习: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二、中国关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首先,来看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什么是赋役制度呢?赋役制度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包括按土地征收的田赋、按丁口征收的人头税以及其他杂税,还包括徭役和兵役。我国的赋税制度起源很早,传说在夏代就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贡赋制度。我们的教材从秦朝开始讲述。这是《汉书·食货志》当中的一段叙述。通过这段叙述,我们可以看到秦朝农民有田租(或田赋)、口赋、徭役、兵役等负担。而且秦朝农民的负担非常沉重,比如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正是因为这样沉重的负担,导致“海内愁怨,遂用溃畔”。由此可见,赋税水平关系着政权的兴衰。

  秦亡汉兴,汉朝赋税征收种类和秦相似。不同的是,汉初吸收秦亡教训,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比如田赋税率,汉高祖时采取十五税一,汉景帝时采用三十税一。徭役的起役年龄,汉与秦相比也有推迟。此外,汉开征财产税,比如对商人和高利贷者征收算缗钱,对财产总额征税,百姓饲养六畜也要交税。

  隋唐时期,赋役制度经历了由租庸调向两税法的转变。隋代废除前代的苛捐杂税,主要征收租调役,唐代继承并改役为庸。这有助于保证农民的劳动时间,推动了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租庸调制的施行以均田制为基础,唐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实施的基础。780年,唐政府废除租庸调制,改行两税法,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摊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有研究者将其归纳为六条原则:一是量出制入原则,即财政有多大的支出就征多少税;二是按居住地原则,按居住地立户籍征税;三是按资产征税原则,资产和田地多的征税多;四是折钱纳税原则,以货币计税缴纳,农产品必须卖成钱或按实值折算成钱缴纳;五是夏秋两次纳税原则;六是保留定额原则,以前的租庸调制按户征收,保留定额是为了作为参考。

  由此可见,两税法变过去的按人丁收税为以资产为宗,它是中国历史上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的发端。两税法实施之后,租、庸、调都转化成夏秋两次缴纳,但是徭役的征发其实并没有因此废除。一部分徭役虽然由政府出钱合雇,但大部分徭役还是靠强制性的征发来保证,这一点在之后两宋时期尤其明显,徭役征发变得特别繁重。王安石改革时期推行募役法,也是为了用以钱代役的方法来保证农时。

  元朝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南方。在北方征丁税、地税,在南方征夏税、秋粮。但是元朝在岁粮外又有前朝没有过的科差。所谓科差,就是按户等上下征收丝和银两。2000年在河南省卫氏县后搭庄村,元末出土的纳粮彩绘壁画,形象地描绘了元朝时农民向政府纳粮的画面。明初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

  明朝中期以后,税法繁杂混乱,赋役不均,胥吏趁机营私舞弊,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朝廷的财政危机也在加剧,一条鞭法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推行一条鞭法前,不少地区曾陆续试验推行以田地为主的编役、折银、征收、合并赋役等法。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根据《明史·食货志》的记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赋役合并。原本政府向民众征收的田赋与徭役都有许多小类,一条鞭法将赋役的不同小类进行归并,而合并得最为彻底的是赋役二者的合一。二、量地计丁,即将丁徭摊入到田亩之中。三、一概折银。四、基于以上几点做法,就可以将赋役征收的程序进行简化。一条鞭法在赋税史上的意义非常明显。首先,按土地征收的田赋与按人丁征发的徭役的合并,以及部分土地将丁役摊入田亩之中,不仅会使赋役的负担相对更为均衡,而且会使封建政府对人丁的控制进一步松弛。其次,一概折银的征收方法将使得农民的产出不得不进入市场,从而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对缓解明政府的财政危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名目繁多的杂役仍在征收,农民的负担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减轻。

  清初社会动荡,土地兼并严重,人民逃亡普遍,丁额无法得到落实,加之权贵不断向贫苦大众转嫁税赋,阶级冲突一触即发。为了缓和矛盾,康熙年间提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按前一年的人丁数为准征收税赋,以后增加的人丁数一律不征丁税。雍正继位后,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摊丁入亩作为一条鞭法的延续,是中国古代又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摊丁入亩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首先,它取消了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较为彻底地完成了我国历史上赋役合并和纳税方式的转变,理论上,无地者无需纳税,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无地农民和商人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其次,封建社会对人民的人身控制相对放松,从农业中解放出来的一部分劳动力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发展,进一步刺激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此外,摊丁入亩对于税负均平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多地者多纳税,将以前贫者所需缴纳的税负部分转嫁给了富豪权贵。但摊丁入亩仍然是处于封建生产关系中的税赋改革,其实施充其量也只是一种量变,本质上仍然是加强封建王朝统治的工具,无法达到质变去真正改善平民百姓的生产生活条件。概括一下,从两税法到一条鞭法,再到摊丁入亩,从征收对象看,经历了以资产为宗到丁田共担,再到财产税一统天下;从征收手段看,经历了开始货币征收,再到货币征收范围扩大,再到单一的货币税的演变,其中一条鞭法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我们对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做一个小结: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经历了从人丁为主到以资产为主,再到人头税最终废除的演变;经历了从赋役并行到以税代役、劳役逐渐并入赋役之中的演变;经历了以实物地租到银物兼收,再到货币地租的演变。接下来我们学习中国关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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