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 选择性必修2 认识调解与仲裁 逐字稿-4,909字
师:今天学习的内容是认识调解与仲裁,总议题是“合理选择有效手段,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大家看这两幅图片,所反映的纠纷解决方式有什么区别呢?左侧图片表现的是“以和为贵选调解”,右侧图片表现的是“经济便捷选仲裁”,这是我们这节课的两个子议题。
首先,“以和为贵选调解”。先来看个示例,小冯租住小甲房屋期间,双方因热水器漏水及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小甲认为租房合同上没有房东义务维修的约定,拒绝出费维修。小冯觉得租房合同有问题,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甲维修好热水器,支付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居委会调解员王大妈得知此事,认为为这点小事去诉讼耗时费力,便耐心开导说服两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小甲在三天内请人修好热水器并支付维修费用,小冯则不再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现在我们来讨论几个问题:一、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哪些?二、哪种纠纷解决方式更好?为什么在上述案例中,小冯遇到的问题可以和小甲自行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小冯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在我国,受“和为贵”等传统文化的影响,最终,两人的纠纷通过居委会调解员王大妈调解的方式得到圆满解决。
生活中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无法和解时,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及时化解矛盾,由此产生了调解、仲裁与诉讼三种常见且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过仲裁适用范围相对受限,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随着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有效缓解线下纠纷解决压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接下来,我们看“调解的内涵及我国的调解制度”。这里有四个案例:
案例一,村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了张某子女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案例二,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汇龙分局成功调解了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关于索赔医疗费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纠纷。
案例三,市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对公司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张某的纠纷进行了调解。
案例四,是法院调解的案例。
大家小组讨论一下,上述案例分别属于什么调解类型,对解决纠纷有何作用?
刚才的4则案例所体现的纠纷解决方式都是调解。什么是调解呢?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诉讼外调解,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诉讼调解,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在介入主体性质、具体程序要求、处理结果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比如刚才案例一中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广泛适用于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主要通过《人民调解法》加以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调解的调解主体是谁呢?从刚才案例二可知,是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它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纠纷,主要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调解的调解主体又是谁呢?像刚才案例三,是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调解,其调解主体是仲裁机构,主要适用于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主要通过《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加以规范。仲裁机关调解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诉讼调解,如刚才案例四,是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主要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争议,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加以规范。诉讼调解的目的是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注意,诉讼调解不同于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的调解方式共同构成了形式灵活多样、覆盖范围广泛的调解制度体系,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与不同阶段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好,我们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思考两个问题: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行政机构吗?二、为什么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
我们来总结一下,人民调解的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其调解主体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所以不是行政机构。它与行政机构以及司法机构的关系是,人民调解在基层政府和基层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人民调解的本质其实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可见其特征是群众性和自治性。其任务是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等,说明其作用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保障发展。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那么人民调解的原则是什么呢?看案例一,探究两个问题:一、程某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二、人民调解活动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人民调解活动是公益性的还是营利性的?
案例中,陈某与姜某多次到结婚登记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陈某不满房产分割调解方案,想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同学可能认为不能向法院起诉。其实陈某是可以的,因为人民调解的原则之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所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是指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陈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的人民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那么第二个问题,人民调解活动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调解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充分借助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进行调解。人民调解活动是公益性的还是营利性的呢?人民调解活动是公益性的,不收取任何费用。那它经费怎么来呀?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人民调解进行调解坚持三个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