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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级下册道德与法制 公民基本权利 第2课时 逐字稿-4,314字

  师:同学们好,我们先来回顾上节课内容。通过中国故事,我们了解了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人身自由。知道公民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也知道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让我们走进占义记事,一起探索发现。

  吴某是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员工,疫情期间,他辗转多地购买2万只口罩和200个护目镜,无偿捐给武汉。“汇小流已成江海”,一份捐款,一份爱心,集聚起战疫强大正能量。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人民踊跃捐款捐物,体现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团结一心、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老师的问题是,捐款、捐物、捐赠行为涉及公民哪项基本权利?答案是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依法占有、使用、获得收益和处分。就像故事中的口罩,吴某购买后,这些口罩就是他合法的私有财产,他可以囤积占有、私人使用、转卖收益,也能无偿捐赠,这是他对合法财产进行处分。

  财产很重要,我们的生存发展及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都离不开财产。但要注意,这里的私有财产前提是合法的,必须是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那有哪些合法方式呢?这就不得不提到劳动。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强调的是劳动就业权,不是日常的劳动服务,比如打扫卫生、干家务等。大家仔细想想,为什么说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我们结合战疫英雄的事迹来思考理解。

  战胜疫情关键在于全国劳动者的无私奉献,像钟南山这样的医学科研专家,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防控工作人员,还有环卫工人、快递小哥等。致敬每个中国劳动者的付出。

  在平时生活和战疫过程中,各行各业劳动者通过自身劳动,参与社会生产与服务活动,一方面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收益,保障合理生活水平,实现自身价值;另一方面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所以,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有同学问,既然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那初中生辍学打工为什么是违法行为呢?这个问题很好。首先,初中生辍学涉及受教育权,我们一会儿详细说。其次,初中生打工违反相关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才享有就业权利,且必须是在未成年人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所以,初中生辍学打工违法,同学们一定要牢记。

  有同学又问,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那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怎么办?别急,党和国家想到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落实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抗疫要硬、保障要暖。我们来了解一下公民在什么情况下享有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很多同学可能对物质帮助权有点陌生,像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灾难救助等,这些就是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3月14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介绍了我国抗疫相关费用。截止到3月13号,全国疫情防控投入已达1169亿元,总体保障比较充足。中央财政已提前下拨1030亿元,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除了物质需要,宪法同样保障公民精神文化需求。下面这个故事和同学们关系密切。

  “停课不停学,一个都不能少”。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线上教育开展得如火如荼,但部分家境困难学生没有合适学习终端,无法跟上线上学习。各地各校积极落实关爱措施,让每一名学生都能享受到线上教育优质服务。

  同学们思考一下,“停课不停学”保障了公民哪项基本权利?相信大家都知道,是受教育权。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未来。所以我国历来重视教育。老师给大家带来一段小视频,希望大家看过对受教育权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师:什么是受教育权?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每个人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接受教育,学习知识。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指每个公民都享有上学、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要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每个上学孩子都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可按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如果对学校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而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等都是剥夺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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