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 选择性必修2 家和万事兴 逐字稿-4,786字
师: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第5课的第一框“家和万事兴”。首先,我们来看一段视频。
(播放视频)
宝贝叫妈妈,爸爸叫妈妈,哈哈,给我。唔给,系我个哎,多吃些肉,香得很。妈呀,二姑你咋才来呢,又长高了。老妹回来了,乖,明天带一个人回家。爸爸,诶妈您放心。妈妈,Yang Yang cici,春节好,我愿意。
又过年了。是啊,大红包。哎,过年好,有。
我也有。
师:视频中存在着哪些亲属关系呢?
生: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有夫妻、子女、父母等等的亲属关系。
师:没错,这些关系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夫妻和谐相处,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这是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宗旨。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家庭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更好地加深对亲情的理解。
首先我们来看议题一,父母养育子女只是尽抚养义务吗?这当中有两个情境,这些情境里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我们先来看情境一,中学生小飞在学校与同学打架,把同学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小飞的父母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吗?
生:小飞的父母拒绝赔偿的理由无法成立。
师:为什么呢?
生:首先,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其次,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飞的父母作为小飞的监护人,在小飞打伤同学以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以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理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师:非常好。当然,在这个情境中,不仅仅是小飞的父母要承担责任,有时候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也需要学校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为民法典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也有可能由学校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们再来看情境二。
父母离婚后,小福跟母亲生活。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父亲又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情境中的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生:情境中家长的理由也无法成立。
师:为什么这么说呢?
生:首先,小福的母亲阻止孩子的父亲探望孩子的做法不对,因为父母对子女有探望权。父亲以母亲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个理由也不成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至于负担的费用多少、期限多长,由双方协定,协议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师:通过对议题一的案例分析,我们一起来归纳一下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父母应当让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者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父母还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在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再特别提醒大家,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那么我们刚才重点介绍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子女对父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我们再来看第二个议题,子女给父母钱,就是尽了赡养的义务了吗?
情境中,老李的老伴去世,儿子在外地工作,每次都是寄钱给他,难得回来,他感到很孤独难过,所以他把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常回家看看。有人认为老李的儿子又不是没给钱,老李纯粹是无理取闹。请你谈谈你的看法。
生:这个人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因为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经济上供养父母,还包括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好父母的特殊需要。所以认为只要给钱就是赡养,觉得老李是无理取闹,这个观点显然非常错误。
师:没错。情境中,老李把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常回家看看。大家不要小瞧“常回家看看”这几个字,它已经作为一个条款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来解读一下这个条款。其实这个条款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就是“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内容。那么“常回家看看”这个条款制定的目的并不是要去惩罚忽视老年人的行为,而是针对社会现状,以法律的形式引导社会风气,表达立法机关的态度。这个条款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常回家看看”入法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是保护弱者、赋予弱势群体应有权利的举措。
“常回家看看”条款的诞生,呼吁全社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健康,关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弘扬中华民族传承几千年的“孝”的传统文化。所以根据刚才的案例分析,我们了解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供养,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同时要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那么,我们国家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社会应当如何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呢?接着我们再来看一段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