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 选择性必修2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逐字稿-5,914字
师:同学们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第一框“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将结合侵权案例,分析涉案行为损害了哪些民事权利,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阐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理解法律规定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作用和意义;了解诉讼时效对民事权益保护的影响,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理解侵权责任的内容,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学会分析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表明,假如法律不能为权利提供保护,无法对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将只是一纸空文。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我国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呢?
首先,我们进行第一个探究活动,探讨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请大家思考案例中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生:小壮。
师:对,《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壮跑过来从身后抱住小杰打闹玩耍,致小杰摔倒受伤,所以小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谁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生:小壮的爸爸妈妈。
师:对,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壮是高一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壮的父母必须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还有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生:学校。
师:对,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杰是在学校运动会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对学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学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了解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以后,那么他们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我们了解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以后,也知道了侵权责任要有相应的承担方式。那么具体来讲,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呢?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接下来我们就具体了解每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首先是停止侵害,这主要是要求行为人不实施某种侵害。比如有人正在散布谣言诽谤他人,那么受害人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能够及时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
第二种,排除妨碍。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比如有人在他人家门口堆放垃圾,妨害了他人的通行,同时也污染了他人的居住环境,这个时候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垃圾清除。
第三种,消除危险,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危险,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这种责任方式可以有效防止现实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比如某人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的冲刷,随时有倒塌的可能,危及到了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是房屋的所有人并没有采取措施,此时邻居就可以请求该房屋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第四种,返还财产,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占有他人财产就构成了无权占有,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行为人应当返还该财产。比方说有人借用他人的电脑,到期没有还,据为己有了,这就构成了无权占有,那么电脑的所有人就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电脑。
下面一种,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发生前的状况的一种责任方式。这种责任方式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且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二是恢复原状有必要,也就是受害人认为恢复原状是必要的,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赔偿损失,这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以补偿损害为原则,不具有惩罚性。也就是说,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其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的状态。
赔礼道歉,这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道歉以取得谅解的一种责任方式。这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情形。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处理的原则是,行为人应当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采取程度不同的措施,给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比如在报刊上或者网络上发表文章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就应当在该报刊或者网站上发表书面声明,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刚才我们还提到过有惩罚性赔偿,那么什么叫惩罚性赔偿?它是指当侵权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惩罚性赔偿实施的目的是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同时也警示其他人不要采取类似的行为。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款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请大家注意,这一规定并不是要破坏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而是针对某些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的严重不法行为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因为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比方说,对单纯的财产损失,可以单独采用赔偿损失的方法;对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既可以单独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也可以并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具体适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掌握的原则是,如果一种方式不足以救济权利人,就应当同时适用其他方式。也就是说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下面我们一起进行典型案例的分析。
首先看典型例题一,这道题选择的应该是A选项。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恶意抢注商标的企业,涉嫌侵犯了丁真的姓名权。注意,杂志社没有经允许擅自使用了丁真的照片,侵犯了他的肖像权,构成了侵权。所以四是不正确的。丁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姓名和肖像权,这些属于他的人身权,而非财产权。
接下来看典型例题2,选择的应该是D选项。我们看一的问题,华语出版社应该是该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是客体;而外观设计属于知识产权,所以2也是不正确的。
继续看典型例题3,选择的应该是C选项。这里面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名誉,一个是荣誉。荣誉权是只有做出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才能获得的权利,必须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以表彰的方式授予。所以这里面并没有侵犯他的荣誉权,2就不正确了。再看4这个选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而不是两年。这个题目告诉我们,民法对诉讼时效是有规定的。首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生活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