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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 选择性必修2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逐字稿-4,683字

  师:同学们,大家好。尽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诸多差异,但在任何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都依法享有广泛诉讼权利,承担相应诉讼义务。在起诉、应诉、审理、判决等各阶段,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司法机关只有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天我们学习第10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首先学习第一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说起。森某与赵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森某偿还借款。在开庭准备阶段,赵某申请人民陪审员王某回避,理由是森某是王某的学生,担心老师偏袒学生,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经调查,王某曾是某中学教师,森某是该中学毕业生,但森某进校时王某已退休,二人并不相识。于是,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赵某的申请。赵某不服,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复议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请结合案例,同学们谈一谈对这则法律谚语的理解。

  生:这则法律谚语表达了古老的程序正义思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正义的基本精神。其实质在于保障法官的中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体现的是程序正义原则,这也是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

  师:很好。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权利。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享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享有提交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等等。

  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对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且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也应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为方便起诉,一般设立立案大厅,对当事人起诉进行引导和帮助;开发运用线上立案平台,供当事人网上提交诉讼材料,使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提起诉讼等等。

  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均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我们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什么是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呢?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下面通过一张表格来具体了解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也称为诉讼代理人,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

  同学们,分清楚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 - 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参与诉讼时,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这里有一则重要提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最直接、最首要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自己实施或帮助当事人实施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如为使当事人胜诉而干扰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或者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等。

  好,下面看第二个案例。某县公安局张民警的儿子涉嫌盗窃被缉捕归案后,该民警亲自进行讯问。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说:“虎毒不食子,你是我的父亲,不能作为证人。”张民警回答:“为民除害是我的天职,我不抓你谁抓你?你是我生的,我还没有资格作为证人吗?”

  同学们想一想,在本案中,该公安民警的说法是否正确?

  生:张民警的说法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张民警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属于当事人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有权要求他回避。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张民警没有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没有要求他回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指令他回避。

  师:非常正确。这里就涉及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什么叫回避制度呢?回避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者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同学们想一想,回避制度对司法诉讼有何意义呢?

  生: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师: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人员在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以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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