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 选择性必修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逐字稿-4,452字
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第一课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大家知道什么是人身权利吗?它又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为什么要维护人身权利呢?下面我们先通过一个视频来了解一下。
(播放一分钟带你了解民法典系列微动漫之人格权)
师:民法典中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这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六章51条、近5000字篇幅的人格权编,不仅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整理收纳,更是通过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和严格保护,传达出民法典对个人的关爱,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那到底什么是人格权呢?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民法典还特别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做了特殊规定,即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并非只有自然人,还有其他民事主体。民法典确认的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享有人格权,诸如企业的商誉、名称等都属于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通过刚才的视频,我们知道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什么要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呢?因为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前提,而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生利益。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等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等。我们都知道生命健康俱可贵,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所以在民法典当中将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民法典当中,具体有这样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我们一起来看这样一则案例: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是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前两天,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至这危险的一幕。
在这个案例当中,请大家思考这样两个问题:第一,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第二,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你的理由。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害等赔偿。杨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校期间受到同学对他造成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而我们所说的姓名权,就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在民法典中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称权。
我们在社会生活当中往往会看到这样的现象:一个家庭生了孩子后,对于孩子跟谁姓产生分歧。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有一则新闻说到,在安徽南陵,因和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名字同音,00后吴亦凡原名先生申请改名成功了。
在民法典当中,关于姓氏,我们还有这样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其他的姓氏。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者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的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其中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再来看这样一则案例:鲁迅本名周树人,但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他在发表文章时只能不断地变换使用笔名。据考证,鲁迅使用过的笔名有100多个,那么在这么多笔名当中,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的保护吗?在我们的民法典当中有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等简称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所以“鲁迅”这个名字受到法律的保护。
除了姓名权以外,自然人还拥有肖像权。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我们常常会在社会生活当中看到传播着的明星的表情包,比如在刚刚结束的东京奥运会期间很“忙碌”的吴京。那么传播类似的表情包、图片等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呢?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特殊分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可以不算作侵犯他们的肖像权。我们来分析这样一个案例:小好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的冠军,获奖的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的报纸上,但是他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好同学就此展开讨论,有人说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好的权利,也有人说该商店的做法虽然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好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那么,小好到底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有主张的权利呢?原因是什么呢?依据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小好能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所以同学们之间的争论中,“做法是侵犯了小好的权利”这样的一种观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