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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级上册道德与法制 生活在新型民主国家 逐字稿-4,240字

  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生活在新型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两条宪法规定共同说明了什么呢?这体现了我国是一个民主国家,我们共同生活在一个新型民主国家里。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本节课的学习目标:

  了解中国人民追求民主价值的历史进程。

  能够举例说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的作用。

  认同并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民主,知道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知道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特点,知道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下面进入环节一:自主学习。“生活在新型民主国家”由两目组成,第一目“民主的足音”,第二目“新型的民主”。请同学们结合课本第30 - 36页,自主研读,完善本课的知识结构图,标出知识点在课本中的页码或关键词。

  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第一目中有三层意思:

  其一,民主的价值及其实现。本层包含两段正文。第一段阐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是中国民主价值追求的重要思想源头。第二段揭示现代社会民主的价值及其实现。民主在价值上要求大多数人当家作主,民主价值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民主形式与民主制度。一个国家选择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取决于它的具体国情。

  其二,中国人民追求民主价值的历史进程。第三段总起概括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时代课题。1840年以来,抗击侵略、反对专制、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伸张人民权利,成为近代中国人民的最强心声。第四段揭示了近代仁人志士还权于民的努力不断失败的历史进程。第五段指明中国共产党肩负起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重任。第六段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民主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其三,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已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

  第二目“新型的民主”主要分为四个层次:

  其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正文第一段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民主。

  其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其三,阐明人民民主的真谛和人民民主的形式。正文第三段首先表明,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接着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发展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其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保障。第四段阐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就是为了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第五段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六段总结了我国人民享有的广泛民主权利,人民的利益得到越来越切实的保障,让人民越来越多地参与民主管理,从而为下一框奠定基础。

  下面让我们就以上这些问题进行活动探究,进入环节二:民主价值的新成长。说起民主,你有哪些认识呢?你对我国的民主发展历程有哪些了解呢?你能从哪些方面感受到民主呢?请同学们观看微视频“民主的足音”。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而在中国,民主一词最早出自《尚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民为邦本”“政得其民”“以百姓心为心”的民本思想,是中国民主价值追求的重要思想源头。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争取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

  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全国性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诞生。在这里,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工农民主政权建设的伟大尝试。除豆选外,在这些大多数人不识字的苏区,共产党还采用了更多简便易行的选举方式:举手表决、插香、画圈、画杠、画点、分散投票、流动投票等。有西方记者赞叹道,共产党早在30年代初就是中国民主的推动者。

  中国共产党推动民主的努力从未松懈。抗日战争爆发后,在敌后抗日根据地,中国共产党用自己的行动坚持和发展着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推广民主选举,坚持实行“三三制”原则,创建了统一战线旗帜下的抗日民主政权。实行民主制度,根据地人民真正感受到了当家作主的自豪,同时也自觉承担起主人翁的责任。“村是粮库,家家是医院,户户是堡垒”,人民用自己的身家性命保卫着民主的新政权。

  1949年6月,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建立奠定了理论和政策基础。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这是代表6亿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会,共558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于1954年9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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