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级上册道德与法制 预防犯罪 逐字稿-2,628字
师:同学们好,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违法行为可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其中刑事违法行为是最严重的一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那什么是犯罪?怎样预防犯罪?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五课第二框——预防犯罪。请把书本翻到第52页,结合黑板上的问题,仔细阅读52 - 57页内容,必要时在书本上做些标记。
接下来,请小组内相互交流,逐个问题完善答案。如有疑问,做好记录,我们一起解决。
师:同学们,刚才小组交流结束,这些基本问题都掌握了吗?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目前我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但遗憾的是,社会上仍存在一些不和谐现象。让我们走进生活,来看一个身边的案例。
(播放案例视频)2018年7月,常某驾车外出时,遇见曾担任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骑电动车经过。常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纪律曾被张某体罚,心生恼怒,便拦下张某,对其呵斥辱骂,并连扇4个耳光,引起了围观。结合今天所学知识,思考常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生:常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因为他呵斥、辱骂张某,并连扇张某四个耳光,殴打他人造成了轻微伤害,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师:让我们继续观看视频。(继续播放视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视频,请大家思考,常某对张某的一系列行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常某的一系列行为指什么。这一系列行为除了呵斥、辱骂并连扇4个耳光外,还用拳猛击张某的面部、胸部、腹部,并将张某的电动车踹翻,还将同伴在一旁录制的视频发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那他这一系列行为结果如何呢?
生:结果常某被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所以,他的行为属于犯罪。因为常某呵斥、辱骂、扇耳光、出拳猛击他人,并将视频发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师:我们一起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常某的行为符合以上哪些条款呢?
生:符合第一、第二、第四条款,说明常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条款。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说明他的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所以,常某的系列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构成了犯罪。
师:结合刚才的分析,我们概括一下什么是犯罪。
生: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师:根据犯罪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触犯刑法,即刑事违法性,这是犯罪的法律标志;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结果。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