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级上册道德与法制 权力违法必追责 逐字稿-3,511字
师:同学们,上节课我们了解到,作为共和国公民,依据宪法,我们享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损失时,还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在生活中如何得到保障呢?这节课我们就来探讨这个话题。
这里有个例子,王鑫家遇到了烦心事。王鑫的爸爸新开了一家饭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检查时,认为饭馆厨房不符合卫生标准,吊销了饭馆的许可证。王鑫的爸爸很生气,觉得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处罚不当,说:“我不服,要去告他们。”王鑫的妈妈则在一旁劝道:“老百姓哪能告政府,就是告也告不赢。”
如果你们是王鑫,会支持爸爸还是妈妈呢?运用前面所学知识,思考一下,你们支持谁,理由是什么?
我想大家肯定会支持王鑫的爸爸,因为他法律意识强,知道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权益。当然,我们也理解妈妈的顾虑,社会上很多人觉得“民告官”告不赢,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受“民不与官斗”这种旧观念影响,怕打击报复;二是觉得会官官相护。
要是你是王鑫,会怎样打消妈妈的顾虑呢?如果我是王鑫,这时就该拿出宪法,翻到第二章第41条,给妈妈读一读第二段:“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有了这颗“定心丸”,王鑫一家统一思想,决定向法院起诉。结果如何呢?继续听故事。
王鑫的爸爸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下面,通过一则短片了解这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它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版本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首次修改,此次修改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能有效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通过这个“民告官”案例可知,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对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依法申诉或起诉,国家机关也要及时依法纠正,防止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如今,随着公民法治意识增强,“民告官”已不稀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观念也在转变,会在法庭上积极应诉。
昨天,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告官”案件。原告是一名村民,被告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以往这类案件,被告席上空空是常事,最多来个律师就算给面子了。但这次,被告席上出庭应诉的是贵州省副省长。
以前,官员不愿出庭应诉,理由诸多,主要是怕出丑。平常都是在主席台上作报告,别人都毕恭毕敬。现在要站到被告席上,角色转换太快,反应不过来。而且现场没秘书写稿子,万一原告或法官提问答不上来或说错,就太丢脸了。
不过从去年开始,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其中规定被起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像贵州省这样副省长出庭应诉的场面越来越多。比如去年在湖北利川市的一场“民告官”案件中,坐在被告席上的就是市长和公安局长。
其实在老百姓心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丢脸。相反,会让老百姓觉得官员重视此事,这也是行政机关对法律以及老百姓的尊重。来看广西新闻网的评论,标题是《“一把手”应诉理应成为法治社会常态》。文中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民众提供了平等对话平台,既能有效消除老百姓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化解矛盾,也能体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越来越多行政公职人员在行政诉讼中走向台前,既能彰显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体现“官”对“民”与“法”的尊重,也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形象,从而更好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仅要及时依法纠正,给造成损失的受害者,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国家将依法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公职人员进行追责。教材71页阅读角就举了一个因冤假错案进行国家赔偿和追责的真实案例。